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组织、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具体承担,30多位能源和法律专家编写的《中国能源法律体系研究――能源立法:战略 安全 可持续发展》一书将于今年十月由中国电力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并与读者见面。该书由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时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局长徐锭明任编委会主任,叶荣泗、吴钟瑚任主编。 构筑稳定、经济、清洁、安全的能源供应体系,以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一项长期的、重大的战略任务。加强能源立法,建立健全我国能源法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必须把节能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我国人口众多,能源资源相对不足,人均拥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由于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能源消耗强度较高,消费规模不断扩大
建城〔2006〕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以及《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和改善水环境,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修订了《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省、
实施日期:年月日颁布时间:2005年12月25日颁布单位: 具体内容: 国办发〔2005〕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环保总局《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 公安部 财政部 监察部 环保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
实施日期:2006年06月30日颁布时间:2006年06月29日颁布单位: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具体内容: 京发改〔2006〕1013号签发人:张万恒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北京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2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北京地区上网电价及销售电价,征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整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执行。具体价格见附件1至附件10。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