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11月1日起在深圳实施,条例从源头把关,将有效抑制建筑能耗。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要求建筑项目在设计时就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节能设计,否则不能开工建设。这部条例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模等,制定民用建筑用电定额标准,用电超过定额标准的,将征收用电超额附加费;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建时向市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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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欧盟把发展生物燃料,尤其是交通运输的生物燃料,作为解决地区能源和环境问题的重大战略。2006年最新的《欧盟生物燃料战略》,确立了发展生物燃料的目标和主要政策措施。发展生物燃料也是我国的现实选择,欧盟的有关政策措施对我国发展生物燃料产业有其借鉴意义。 交通运输所需能源在欧盟全部能源消费中超过30%,其中90%为化石能源。这需要大量的石油进口,并使欧盟经济极易受到国际石油市场波动的影响。据统计,1990―2010年,欧盟所增加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中90%来自交通运输业,被认为是欧盟没有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建筑领域应用可再生能源以及风能、太阳能等发电可再生能源,可在我国获得中央财政的专项支持。 从财政部获悉,我国正在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力度,财政部《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全文附后)日前正式出台,对这一专项资金的扶持重点、申报及审批、财务管理、考核监督等做出全面规定。 据介绍,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将以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重点扶持三大领域:“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供热、采暖和制冷;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办法》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组织、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具体承担,30多位能源和法律专家编写的《中国能源法律体系研究――能源立法:战略 安全 可持续发展》一书将于今年十月由中国电力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并与读者见面。该书由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时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局长徐锭明任编委会主任,叶荣泗、吴钟瑚任主编。 构筑稳定、经济、清洁、安全的能源供应体系,以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一项长期的、重大的战略任务。加强能源立法,建立健全我国能源法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必须把节能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我国人口众多,能源资源相对不足,人均拥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由于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能源消耗强度较高,消费规模不断扩大
建城〔2006〕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以及《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和改善水环境,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修订了《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