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风险防控】利比亚外商投资攻略,赶紧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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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低碳减排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单位北京瑾瑞律师事务所就利比亚外商投资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瑾瑞律所是一家能源专业律师事务所,擅长境内外投融资、工程建设、国际贸易和争议解决法律事务。
“利比亚是北非的一个国家,位于地中海南岸,与埃及、苏丹、乍得、尼日尔、阿尔及利亚跟突尼斯相邻。面积176万平方公里,首都的黎波里。利比亚石油和天然气探明储量位居非洲第一,是主要的石油出口国之一。”
一、投资主管部门
利比亚主管外国投资的政府部门是利比亚私有化和投资局(Libya Privatization & Investment Board, P.I.B)。在管理外国投资方面,其主要职责是鼓励外国资本投资利比亚,并为投资项目顺利实施给予支持,
二、投资行业的规定
根据利比亚2010年第9号《外国投资促进法》,利比亚为投资者开放交通、卫生、教育、农业、工业、旅游、公共设施建设以及海洋等投资领域。鼓励各种非石油、天然气生产和勘探领域的外商直接投资,具体如下:
•交通:机场建设和管理;内部搬运、餐饮、物流及地面服务,公路、地铁及铁路系统建设;与利比亚民航合资建设发展旅程控制及民用航空系统(利比亚民航控股需在50%以上);与利比亚公司合作建设及运营海港。
•卫生:医院、诊断中心、实验室建设,医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生产。
•教育:经利比亚教育部批准后,可设立大学、职业培训中心及国际机构等,这些机构必须拥有相应的课程及考核程序。
•工业:可设立水泥、建材、钢铁、机电、塑料、皮革、面粉、食品、新能源能工厂,其中面粉及食品生产需要与利方合作。
•农业:各种农作物、饲料种植,设立禽类孵化厂及养殖厂。
•旅游:度假区酒店建设及经营,游艇码头、公共休闲设施建设。
•公共设施:住宅公寓、家用燃气管道网络、海水淡化工厂、水资源净化厂、污水处理厂、废物回收厂建设。
•海洋:水产养殖及鱼类加工生产。
第9号《外国投资促进法》不适用于能源领域的石油、天然气合作。利比亚目前允许外国资本进入油气勘探领域,但是如果发现油气,80%以上的产出归利比亚政府所有。
此外,利比亚政府近期在旅游及太阳能开发领域投入较大。利比亚太阳能资源潜力达该国石油储量的5倍。而利比亚旅游资源也很丰富,包括撒哈拉沙漠、地中海风光、罗马帝国遗迹、古希腊遗迹以及史前洞画等,不过受利比亚革命及安全局势影响,旅游发展受到较大限制。
三、投资方式的规定
根据《外国投资促进法》的规定,进入利比亚的外国资本,可以以下几种方式:
•可兑换的国外货币或通过正规的银行渠道进来的国外货币的替代;
•项目所需机械、设备、仪器、备件以及原材料;
•当地买不到的交通工具;
•项目建设或运营所必需的专利技术、发明、证书、商标和商号等无形资产;
•项目利润和收益的再投资;
•入股、买断国有企业。
2003年4月,利比亚首次提出国营企业股份化、私有化的政策,同年11月正式宣布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计划:对除石油企业外的361家国有企业(占国有企业的半数以上)进行股份制改革或变卖,将其中261家企业变为私营企业,利比亚公民和外商享有同等权利,可以投资入股、买断或其他方式参与投资合作,对这些转型的股份制合作企业或私人独资企业,利比亚政府给予免税5年的优惠待遇,使企业与政府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四、企业税收的规定
利比亚现行税收体系是在前政府总人委1970年第44号法令《所得税和国防税》基础上,后经总人委1986年第2号法令《房地产税》、2003年第28号法令《房地产税修修订案》、2004年第11号法令《所得税修订案》、2004年第12号法令《印花税》等多次修订补充而形成的,主要包括税收管理体制和税收征收制度。
五、主要税赋和税率
1.公司税(公司所得税):对企业的应税评估分为预审评估和终审评估两个阶段。
企业申报:税务部门根据公司提交的盈亏报表进行预审评估。
终审评估:根据重新计算不可列支的费用后的公司账目,或者根据公司不同业务活动的惯常的利润水平,税务部门将对公司的利润进行终审评估。
2.个人所得税:利比亚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个人应税收入来源和收入多少来设定不同税率的。
3. 印花税:利比亚印花税是从2004年开始设立的,其显著特点是该税种税率显著高于国际水平。
六、对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
1.优惠政策框架
(1)外商独资的最低投资金额由5000万利第调整为500万利第(1美元约合1.28利第),但如果本国资本占投资项目总资本50%或以上,项目投资的最低金额为200万利第。
(2)对投资项目的豁免
•对项目所需的机械设备及相关装置免征所有关税及有关税收;
•对项目所需的零配件、原料等必需品免征五年进口关税及其他相关税收、费用;
•自项目开始生产或开始实施起5年内免征收入税,经总人委同意,免税期可再延长3年;
•用于出口目的的产品免征生产税,同时免除出口时应缴的相关费用和税收;
•免除所需商业文书和文件的印花税;
•将投资收益用于再投资的,享受上述豁免;
•在前政府总人委制定的开发区建立的项目或属于保障食品安全、节能节水、利用太阳能等新能源或再生能源及保护环境等方面的项目,经总人委同意,可延长其免税期。
(3)投资者享有的权利和优惠
•投资者在获得投资许可证后,可在利比亚商业银行或阿拉伯对外银行以投资项目的名义开设本外币账户;
•经投资促进局同意后,投资者可使用、租赁或开发投资项目所需土地;
•在当地无合适人选的条件下,允许使用外籍劳工,外籍劳工可将从项目中获得的部分工资、奖金汇出;
•允许每年将其项目收益及利息通过银行的投资项目账户汇出,同时通知投资促进局;
•投资者有权将其免税期内产生的亏损延后;
•可以将项目收益的部分或全部用于其他投资项目;
•下列情况,投资者有权撤回投资:项目期限结束、项目清算、项目部分或全部转售、自投资许可颁发之日起五年以上,投资者可提交相关申请。
2.行业鼓励政策
为实现其经济增长、扩大收入来源的需要、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国资本和鼓励投资者到利比亚投资,利比亚前政府于1997年出台了第5号法律《鼓励外国资本投资法》。该法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条件及优惠政策鼓励外国投资者到利比亚的工业、旅游、卫生、服务、农业领域以及总人委确定的其他领域投资,其基本内容和优惠政策如下:
到利比亚投资设立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生产的产品用于出口、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商品;
•能为利比亚公民创造就业机会并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熟练程度和技术,增加其工作阅历;
•使用先进技术、品牌或技术经验;
•提供国民经济发展所需的服务或参与改善、发展该服务;
•加强和完善其业务与国民经济发展项目的联系,降低生产成本,使用当地材料和其他生产过程中所需的物资;
•建立使用或有助于使用当地原材料的;
•参与边远地区经济发展。
给予投资项目的豁免:
•对项目所需的机械设备及相关装备免征所有关税及其他相关税费;
•对项目所需的零配件及初级产品免征五年进口关税及其他相关税费;
•自项目开始生产或开始实施起五年内免征收入税,经总理同意,免税期可再延长三年。投资者有权将免税期内项目产生的亏损向后顺延;
•以生产出口商品为目的的项目免征生产税,同时免除出口时应缴的税费;
•免除行文和函电往来中应缴的印花税;
•将投资收入用于再投资的,享受上述豁免;
•在重点地区建立的项目或属于保障食品安全、节能节水、利用太阳能等新能源或再生能源及保护环境等方面的项目,经总人委同意,可延长上述第二、第三项免税期。
投资者享有的权利和优惠:
•投资者凭投资许可证,便可在商业银行或利比亚对外银行开设本外币账户;
•经投资促进机构同意后,投资者通过项目开发有权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有权租用或建设用于执行项目房地产;
•在当地无合适人选的条件下,允许使用外国人,他们可将从项目中获得的部分工资、奖金汇出;
•允许每年将投资项目获得的收益及利息汇出;
•投资者有权将其免税期内产生的亏损延后;
•可以将项目资产部份或全部用于其他投资项目。
在下列情况下,投资者有权撤回其投资:
•项目期限结束;
•项目清算;
•项目部份或全部转售;
•自投资许可颁发之日不少于五年,投资者有权对侵害其权益的决定提出书面申诉。
(4)利比亚对投资的保护、保障:目前利比亚是国际投资保障机构如阿位伯投资保障机构、国际投资保障机构等的成员,承诺保护外国在利比亚的投资;利比亚同二十多个国家签署了保护保障投资双边协议、禁止双重征税及其他保护保障协议。
3. 地区鼓励政策
米苏腊塔自由贸易区位于的黎波里以东210公里,是按照利比亚前政府总人委2000年第495号决议建立的,不受海关、税务、贸易和金融部门的限制,在自由贸易区投资,可享受优惠、减免政策。
4. 特殊经济区域的规定
在米苏腊塔自由贸易区投资,可享受以下优惠、减免政策:
•项目或投资不需进出口登记和商业注册;
•对项目及其收入免征所有税收和费用;
•对区内的金融、证券、交换、汇兑、保险等活动不设限制并免税;
•对区内的过境货物或其他货物、工程项目、商品、服务、金融、进出口等免征除服务费以外的所有关税和课税;
•除非得到法律允许或法院判决,否则不得查封扣押项目及投资人的财物,不得对其活动予以干涉;
•对区内项目,不得将其国有化,不得扣押、霸占、没收、冻结其财产,不得对其施加心理影响,如依法对其采取上述措施,应给予公正的补偿;
•允许将项目部分或全部资产转用于其他投资。
七、劳动就业的规定
1.工作时间:法律允许的每周最长工作时间是48小时,但是一般每周工作42小时。平常超时工作按1.5倍工资支付加班费,星期五和公共假期按照2倍工资支付加班费。
2.带薪假期和休假:法定的每年最短的带薪休假时间是24天。
3.雇佣关系终止:法律规定,雇佣关系终止时至少应该予以通知,如果解除雇佣关系被认为是不公正的,雇员可以把案件提交给法庭,如果法庭判决雇员胜诉,雇员可以要求复职或进行赔偿。
4.雇员培训计划:所有雇主都需要对其雇佣的利比亚人制定正式的培训计划,并且要切实执行。
5.职工社会保险:所有在利比亚工作的人员均需要交纳社会保险费(INAS)。按每周或每月的毛收入进行支付。如果是外国公民,毛收入还应包括住房补贴和生活补贴。社会保险费必须在第二个月的10号之前缴入社会保险基金,延迟缴付将处以5%的罚金。
6.外国公司用工比例:外国公司雇佣利比亚员工的比例不低于30%。
八、对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的规定
1.许可制度:根据利比亚前政府2006年第443号《关于外国公司在利比亚开展业务的决定》,任何在利比亚从事承包、建筑、电力、石油服务工程(战略性大项目除外)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都必须与该领域的利比亚国有或民营企业进行合作,成立联合股份公司。
2.禁止领域:外国公司仅允许在利比亚以下领域承揽工程:民用工程、电力、石油、通讯、工业、测量与规划、环境保护、计算机、技术咨询与研究、卫生。
3.招标方式:石油勘探区块招标实行严格的公开招标制度。其他项目以公开招标、有限招标、直接议标的方式进行。
九、对中国企业投资合作的保护政策
1.中国和利比亚目前还没有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2.中国与利比亚就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尚未达成一致。
3.2013年5月,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作为行业代表与利比亚住房部相关部门签订了中资企业返回利比亚复工《谅解备忘录》。
4.中国和利比亚目前还没有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但利比亚是以下公约的成员:(1)1965年的《投资争议解决公约》,1966年10月14日生效;(2)1985年的《关于成立多边投资保障机构的公约》,1988年4月生效。
来源:北京瑾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