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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播报】分公司能参与招投标活动吗?

2018-07-24
新闻来源: 全联新能源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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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低碳减排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单位北京瑾瑞律师事务针对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做了详细说明,并从《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分析分公司是否具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资格。瑾瑞律所是一家能源专业律师事务所,擅长境内外投融资、工程建设、国际贸易和争议解决法律事务。

1.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主要集中于以下五个方面: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2.《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投标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法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在我国,法人分为三种,分别是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都不是法人。

其他组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八种: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综上所述,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法人资格,则分公司不能作为投标人,参加招投标活动。

信息来源:瑾瑞律所

编辑整理:中华新能源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