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热点】买卖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时,如何确定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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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低碳减排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单位北京瑾瑞律师事务所结合真实案例讲解若买卖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支付标准情况下,该如何确定违约金支付标准。瑾瑞律所是一家能源专业律师事务所,擅长境内外投融资、工程建设、国际贸易和争议解决法律事务。
基本案情
上银公司系注册于我国台湾地区的企业,为全球知名的传动控制产品制造厂商,天津罗升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升公司)主营传动控制产品的经销。1999年开始,上银公司给予罗升公司在我国大陆地区的产品经销权。多年来,双方累计签署采购合同28410份,总金额超过15亿元。对于双方自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期间签署的1414份采购合同,上银公司于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分68批次向罗升公司进行了交付,并按照双方交易惯例,向罗升公司发送了商业发票和商业汇票,载明罗升公司应付货款金额及付款期限,请求承兑。罗升公司的上银事业部总经理周文宾对上述款项进行了确认,并对其中61份商业汇票完成承兑,对7份商业汇票不予承兑,罗升公司欠付货款共计11984157.36美元。2013年4月11日,上银公司通过执行银行保函收回款项5000000美元,先抵充逾期付款违约金,再抵充欠付货款本金后,罗升公司仍欠付货款8594625.11美元。故上银公司起诉罗升公司,要求罗升公司支付欠付货款8594625.11美元并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收50%计算)。
法院判决
关于上银公司起诉罗升公司的争议焦点之一罗升公司是否逾期及逾期违约金的支付标准问题,法院审理后认定罗升公司逾期付款的事实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相关规定,法院支持了上银公司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收5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
律师点评
买卖合同中,如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支付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因此,买卖合同就逾期付款违约金未作约定的,法院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至1.5倍标准计算。
信息来源:瑾瑞律师事务所
编辑排版:中华新能源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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