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20省市出台2016年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
经电动汽车资源网统计,截至2016年3月4日,已有河北省、江苏省、山西省、海南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北京市、深圳市、西安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乌鲁木齐市、武汉市、海口市等近20个省市出台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具体如下:
一、按国家标准1:1补贴的地方
(1)北京:取消新能源汽车摇号政策 按照国家标准1:1比例补助
2015年9月29日,北京市科委出台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办法明确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1:1的比例确定补助。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该办法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纯电动客车方面,2015年7月28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购买纯电动客车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该政策规定了2015-2017年购买纯电动客车财政政策,按中央标准1:1确定。该政策实施期限为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纯电动专用车方面,2015年3月30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发布《关于购买纯电动专用车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在中央补贴基础上,本市邮政、物流、环卫等纯电动专用车补助按中央标准1:1确定,具体为:按电池总容量计算,2015年每千瓦时补贴18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3.5万元;2016年和2017年补助标准按照2015年标准执行。如国家政策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汽车生产企业享受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该政策实施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2)河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
2015年12月底,河北省发布《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根据该政策,河北省将机关公务车、机要通信车、执法执勤巡逻车、环卫车、邮政车、校车、城乡公交车(含农村客运车)、城市物流配送车、出租车9类新能源汽车纳入公共服务领域范围,在推广期内省级财政按国家补贴标准1∶1比例对购车用户予以补贴。
(3)深圳市:《关于临时延续新能源乘用车地方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2016年2月,深圳市发改委、财政委和交通运输委联合发布《关于临时延续新能源乘用车地方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深发改【2016】223号)。通知称,为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市场繁荣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临时延续执行《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15]2号)中新能源乘用车的购置补贴和使用环节补贴政策,直至深圳市颁布实施新的财政支持政策为止。
(4)长春市:2015―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计划
2015年12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2015―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计划的通知》,确定长春市2016年依照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标准1:1给予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地方财政补贴资金中省、市财政部门各承担50%。
(5)武汉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地方配套补贴实施办法(暂行)
2014年10月22日武汉市科学技术局、武汉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武汉市鼓励单位
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地方配套补贴实施办法(暂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根据该办法,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基础上,武汉地方财政(省、市、区)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按国家补贴标准的1:1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单位购买经营性新能源汽车开展业务,视其持续经营状况,地方购车补贴采取分期拨付方式。
(6)西安:《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市政发〔2014〕32号)延续一年
西安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8日发布《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西安市政府决定,继续执行《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市政发〔2014〕32号)一年,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购买优惠
购买新能源汽车时,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船税的有关政策。对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地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对新能源汽车免收125元/辆的牌照费。
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对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直接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补贴,专项用于单位自用充电设施建设。
对报废“黄标车”“老旧车”的单位和个人,更新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在原享受报废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补贴。
停车优惠
全市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及商场、旅游景点等必须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大中型停车场比例不得低于5%,小型停车场比例不得低于10%。新能源汽车在全市公共停车场、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停放2小时以内免费。
(7)山西省:《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2015年11月11日,山西省政府官网发布《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2016年1月1日起,对山西省列入工业和资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内且实现终端销售的电动汽车给予行销补助。行销补助标准按同期国家补贴标准1:1确定。
山西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2016年行动计划》
根据该计划,到2016年底,山西省各类电动汽车生产能力达到53000辆,其中电动客车10000辆、电动码头车1000辆、电动物流车5000辆、电动工程用车2000辆、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35000辆;太原、晋中、晋城实现公共服务领域、党政机关等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政策细则的通知
根据该通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标注的燃气重卡和甲醇重卡汽车,在山西省境内高速公路通行时减半征收高速路通行费。
(8)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5年底,海南工信厅发布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根据该意见稿,海南省到2020年争取在全省范围内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30000辆,累计建设充电桩25000个以上。对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予以补贴。省内配套补助与国家同期补贴按1:1的比例确定补助标准,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各承担50%,省级配套补助与国家同期补贴比例按照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实时调整。对于经营性分散充电桩等公共充换电服务设施,按主要设备投资额给予财政补贴,其中,省财政补贴15%,市县城市财政补贴15%;对于大型经营性集中充换电服务设施,按主要设备投资额给予3年期贷款免息。
二、其他
(9)哈尔滨: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2016年2月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哈政发〔2016〕3号)。哈尔滨市对在哈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组织和具有哈市户籍的居民,在哈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将车籍落户本市的,给予地方配套财政补贴。通知规定,对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补贴标准,对纯电动汽车按1:1、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1:0.8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财政补贴。2017至2018年,补贴标准以2016年为基数不退坡。国家和地方配套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10)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20年)
2015年10月23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20年)。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为:以公共服务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为突破口,以城市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领域为重点,同时在汽车租赁、邮政、环卫、通勤及私家车等领域推广。推广应用的车型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以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为主。新增和更新的公交、出租、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新增和更新的公务车及租赁用于公务使用的车辆,除特殊需要外,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鼓励淘汰报废的黄标车辆更新为新能源汽车。到2020年,完成1万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目标,同时进行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建设充电站120座、充电桩7200个。
沈阳市地方补助标准:(一)车辆采购补助标准。按照地方与中央0.7~0.9:1的比例补助,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全价的60%,对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再给予适当奖励。(二)基础设施补助标准。将中央财政对基础设施的奖励资金与地方补助资金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合计不超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设备投资额的20%。
(11)江苏省: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2016年3月1日,江苏省财政厅和经信委联合发布《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江苏省地方财政(含省、市两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省级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市级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补贴标准。
另外,江苏省级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市级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补贴标准,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12)海口:按国家标准60%给予补贴
2014年9月10日,《海口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海口市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本地消费者,按新能源汽车获得中央补贴资金的60%给予地方财政补贴,省、市财政各补贴30%。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按配套基础设施主要设备投资额的40%给予地方财政补贴,省、市财政各补贴20%,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600万元。有效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
(13)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管理办法
2016年1月,青海省财政厅、商务厅、经信委联合发布《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青海省补贴资金标准按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的1:0.5进行补贴。
(14)内蒙古:《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的通知》
2015年6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交通运输厅联合发布《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的通知》(内财办〔2015〕705号)。根据通知,2015-2019年期间,对达到国家对内蒙古自治区制定的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且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车以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按照其实际推广数量给予运营补助。
(15)乌鲁木齐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19)
根据该方案,2015年至2019年,计划在乌鲁木齐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公交车500辆,平均每年推广100辆左右;配套建设充电桩125个,平均每年建设25个左右。方案规定,对公交企业购买并在本市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市财政将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补贴;对公交企业规划建设的公交专用充电桩,由市财政按建设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
2016年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0号)。通知指出,落实各项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购车补贴、免征车辆购置税、充电设施用地和电价优惠等各项政策支持。对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较强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争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对从事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企业,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可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