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对我市宾馆饭店、写字楼、污水处理厂、体育场馆等公用、商业设施,以及本市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工业厂房中与建筑结合的太阳能光伏屋顶发电及风光互补项目,在2010年1月1日之后开工建设,2012年12月31日前建成且实际发电达到验收标准的前20兆瓦项目,采取“支持高端、先申先得”的原则,市财政按照1元/瓦.年的标准从项目验收合格当年起给予连续3年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