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7年10月
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
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现就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补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电价附加补贴的项目和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
具体补贴项目和
二、电价附加配额交易
对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足以支付本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的省级电网企业,按照短缺资
配额卖方向买方出售配额证,配额买方应在收到配额证后10个工作日内,按额度将款项汇入卖方账户,完成交易。
三、电费结算
(一)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电价附加存在资
(二)对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电价附加补贴,按本通知附件二所列的项目和
(三)本次配额交易完成后,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对已纳入补贴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月结算电费,
(四)各省级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继续单独记账,余缺逐期滚存。
四、加强监管
各省(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各区域和城市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配额交易、电费和补贴结算行为的监管,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电费结算行为,确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按时足额到位。
附件 一: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价补贴情况表
二: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补贴情况表
三: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补贴情况表
四: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